贵港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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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药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诉求类型

诉求主要情形

法定途径

相关法律依据

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途径办理

1.《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3.《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

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60号)

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6.《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2007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三、咨询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类

1.咨询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审批及服务事项等问题的。

业务咨询途径办理

1.《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3.《药品管理法》(2015年 修正版)

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60号)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

6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类

1.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

2.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罚;

3.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4.不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注册事项;

5.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办理

1.《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

2.《行政诉讼法》(2015年)

3.《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

4.《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

5.《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

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

7.《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

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04年)

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

1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

1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2007年)

五、民事诉讼类

1.因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引发的民事纠纷;

2.因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涉嫌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

3.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发的民事纠纷;

4.保健食品涉嫌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

5.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涉嫌虚假宣传引发的民事纠纷。

提起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法》(主席令59号2012年)

2.《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1号2015年)

3.《药品管理法》(主席令27号2015年)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六、刑事自诉类

1.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刑事自诉

1.《刑事诉讼法》(主席令55号2012年)

七、复查、复核、复检和复验类

1.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安全监管抽检结果结论有异议的;

2.对药品在研制、注册、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结论有异议的;

3.对医疗器械在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

4.对化妆品在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的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

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内申请复查、复检、复验)

1.《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2014年)

3.《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修订2015年)

4.《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

5.《医疗器械监督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

6.《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7.《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

八、行政监察、纪律检查类

 

行政监察:

1.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2.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行政监察途径办理

1.《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2010年)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2007年)

纪律检查: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纪检监察途径办理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起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九、国家行政赔偿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5.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办理

1.《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68号2012年)

十、申诉类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务员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内部申诉途径办理

1.《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2014〕45号)

十一、仲裁调解类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和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协商、调解、申请仲裁途径办理,或在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

2.《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

十二、信访类

1.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2.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3.对信访事项要求复核;

4.对除以上依法应当通过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申诉、仲裁、纪检监察举报等法定途径解决以外,反映涉及我局的其他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

信访途径办理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